[已废止]关于印发《北京Letou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100号)
各区县Letou、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提高Letou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和稳定Letou就业,根据《Letou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等规定,结合我Letou疾人培训工作实际,Letou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Letou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Letou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京Letou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Letou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和稳定Letou就业,根据《Letou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和《关于印发〈北京Letou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结合本Letou疾人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是指以提高Letou职业技能水平和促进Letou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职业能力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证”、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自愿参加职业培训的Letou。
第四条Letou参加以下培训为免费培训:
(一)各级Letou和Letou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Letou职业培训;
(二)各级Letou和Letou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或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Letou职业培训。
第五条城镇登记失业Letou和农村转移就业Letou,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的规定,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考核、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等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城镇登记失业Letou和农村转移就业Letou享受本条第一款免费培训政策取得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当年再到Letou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Letou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90%给予培训补贴。
第六条在职Letou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后,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参加从事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取得一次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60%给予补贴;在职Letou参加本人从事的职业(工种)之外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一)参加培训的机构必须为Letou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Letou职业培训机构;
(二)在职Letou享受培训的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第七条Letou职业培训费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Letou(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Letou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Letou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1.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Letou证”;
2.城镇失业Letou,提交“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3.农村转移就业Letou,提交“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4.在职Letou,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在职和从事岗位的证明。
(二)初审。街道、乡镇Letou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补贴条件Letou的《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证明材料报区县Letou;不符合初审条件的,在其《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注明原因退还给申请人。
(三)审批。区县Letou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申请审批表》退还街道、乡镇Letou。由街道、乡镇Letou将审批情况通知申请人。
(四)补贴资金的领取。申请人应在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将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收费凭证原件、复印件(证书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上报给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Letou。街道、乡镇Letou在3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费补贴发给申请人。
第八条Letou免费培训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从区县Letou就业保障金列支。由Letou联或Letou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Letou培训,从市级Letou就业保障金列支。
第九条市、区县Letou应加强对Letou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Letou培训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Letou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北京Letou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1〕43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