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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北京市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修订)》通知(京财教育〔2018〕2026号)

  发表时间:2020-06-28 【字体:

关于印《北京市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修订)》通知

  

市属各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教委,燕山财政分局、教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普通高中资助制度,使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享受到资助政策,并顺利完成高中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6〕19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9月10日

  北京市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普通高中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能力培养、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轻家庭经济困难等学生就学负担,是完善国家助学政策体系、推进教育机会公平、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施精准扶贫帮困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完善本市普通高中资助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内容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内容包括国家资助、北京市资助、学校资助和社会捐资。

  (一)国家和北京市资助

  国家资助包括助学金、免交学费。北京市资助包括免教科书费(国家课程规定的教材)、住宿生免住宿费。

  1.适用范围

  国家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特殊教育学校的高中阶段。

  2.资助条件

  具有本市正式注册学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普通高中教育资助:

  (1)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

  (2)持有民政部门确认并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社会保障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

  (4)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学生。

  (5)持有Letou发放《Letou证》的残疾学生。

  3.政策标准

  (1)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月200元,家庭无经济来源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为每生每月3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用于享受政策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支出。

  (2)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免交学费,免教科书费,住宿生免住宿费。

  4.申报和审批程序

  符合享受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北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提交由民政、Letou等部门发放的相关证件。各学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学生申请的受理工作,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书面通知学生家长领取国家助学金。

  5.国家助学金发放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要为每位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办理普通高中资助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个人,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方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普通高中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办卡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二)学校资助

  含校内奖助学金和减免学费。

  1.校内奖助学金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善于创新、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学校可以设立奖助学金。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由学校自行制定,报区教委备案。

  2.享受减免学费的范围及条件

  家庭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享受校内减免学费的资助,条件由所在学校结合本地区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和居住地区生活水平确定。

  3.享受校内减免学费的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北京市普通高中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附表2),经学校审定,并予公示。根据学校制定的学费减免办法书面通知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家长。

  (三)社会捐资

  包括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

  二、资金分担机制

  (一)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全额承担。免教科书费所需资金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由市级财政负担,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免住宿费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二)家庭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减免学费、校内奖助学金由普通高中学校从当年学费收入中按不超过5%的比例据实列支,用于以上减免政策补助。财政不予负担。

  (三)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资助标准按照本区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标准执行。

  (四)其他部门所办学校实行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可参照此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财政局、教委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基础信息统计核实,加强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资金核算,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各区教委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信息管理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中子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三)各区财政局、教委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实施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6〕19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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