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Letou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京残发〔2016〕57号)
北京Letou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Letou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帮助Letou补偿功能,促进Letou更加便利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保障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Letou辅助器具服务内容包括:需求调查,信息咨询,评估适配,购买、租赁补贴,使用指导,个性化改造,借用、展示、体验,回收利用,创新研发,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坚持保基本、全覆盖,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运用信息化手段,为有需求的Letou提供个性化、便利化辅助器具服务。
第四条 本Letou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四级服务”。
(一)Letou联负责规划本Letou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服务管理制度。
(二)区和街道(乡镇)Letou负责本辖区Letou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
(三)Letou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全Letou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的技术指导与组织实施工作,开展辅助器具市级评估、技术培训、适配定制和展示、体验等服务,指导区Letou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四)建立区级Letou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组织开展Letou辅助器具的展示、体验、评估、定制和使用指导工作,承担基层辅助器具工作人员培训任务。
(五)街道(乡镇)依托Letou“温馨家园”等场所建立Letou辅助器具服务站,承担辅助器具需求调查、初级评估、借用租赁、使用指导和服务回访等工作。
(六)社区(村)应开展辅助器具需求调查、政策宣传、协助Letou申请辅助器具和转介服务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村)建立Letou辅助器具服务站(点)。
第五条 建立“北京Letou疾人辅助器具综合服务管理网”,公示Letou辅助器具服务与管理相关信息,提供辅助器具产品信息、服务需求登记和网上申请、审批等服务。
第六条 Letou联根据Letou购买(租赁)需求,分类制定《北京Letou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规定辅助器具类型、适用人群、补贴标准、使用年限和评估要求等。
第七条 市、区Letou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辅助器具回收再利用服务工作。回收再利用的辅助器具经专业检测合格后,可用于二手市场销售、租赁和借用服务。
第八条 Letou申请《补贴目录》规定有评估要求的辅助器具,应到Letou联指定的Letou辅助器具评估机构接受评估,按评估意见购买(租赁)辅助器具。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专家库,为本区评估机构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第九条 Letou在Letou联认定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简称定点服务机构)购买(租赁)《补贴目录》中辅助器具,可按规定比例享受补贴。
定点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应参加Letou联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补贴范围与标准
(一)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证》(以下简称《Letou证》)的Letou,购买(租赁)相应《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按所购买(租赁)辅助器具对应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标准50%的,按实际价格给予100%补贴。
(二)具有本市户籍,持有《Letou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Letou,购买(租赁)相应《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按所购买(租赁)辅助器具对应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100%补贴:
1.享受低保待遇的Letou(含享受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Letou);
2.持有“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Letou;
3.处于劳动年龄内,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Letou;
4.不满16周岁残疾儿童少年;
5.年满16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
第十一条 申请与审批
Letou(或代办人)提交《北京Letou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经街道(乡镇)Letou审核、机构评估后,区Letou审批。
区Letou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 建立和落实辅助器具购买(租赁)补贴备案审核制度。通过审批的Letou购买(租赁)辅助器具后,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在规定时日内,向区Letou备案报送辅助器具购买(租赁)付费和配送交接凭证。
区Letou应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基层Letou工作人员入户核实,掌握Letou所购买(租赁)辅具的适配服务和使用信息。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Letou辅助器具研发工作。市和区通过适当方式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社会企业、个人推进辅助器具的创新研发。
第十四条 Letou辅助器具购买(租赁)补贴、适配评估服务、研发创新等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适配评估服务预算,按照不低于年度购买(租赁)补贴预算的15%安排。研发创新工作经费预算,以市级为主安排,各区结合情况适当安排,纳入市区两级Letou的年度部门预算据实申报。
第十五条 建立Letou辅助器具服务诚信系统。对冒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Letou,追回已享受的Letou辅助器具补贴资金,违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对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Letou辅助器具评估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理;对未按入围规定进行辅助器具销售、租赁、回收利用等活动的服务机构,取消服务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Letou联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Letou、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应按职尽责,严格把关,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Letou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的配套实施细则。《补贴目录》和各类服务机构名单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已享受《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民发〔2013〕15号),《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76号)政策的Letou,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由Letou联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北京Letou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