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Letou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Letou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的通知
各区Letou、教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Letou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要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49号)精神,修订了《北京Letou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Letou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9日
北京Letou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Letou疾儿童的康复权益,进一步完善康复保障制度,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促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保障法>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4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Letou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儿童,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Letou证或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报告,年龄0—15周岁的Letou。
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评估报告由Letou联和市卫生健康委共同指定的残疾儿童诊断机构开具。
第四条 坚持弱有所扶原则立场,落实“人群全覆盖、政策全覆盖、关爱全覆盖”要求,对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实行兜底保障。运用信息化手段,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便利化、社会化康复服务。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均可按规定享受康复补贴。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补贴标准和相关要求由《北京Letou疾儿童基本康复目录》(以下简称《儿童基本康复目录》)确定。
《儿童基本康复目录》由Letou联制定并适时修订。
第六条 建立“北京Letou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公示基本康复服务内容和康复机构信息,开展网上申请、审批和康复服务监管。
第七条 已纳入《儿童基本康复目录》的康复项目不再纳入各级Letou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八条 申请与审批
残疾儿童申请基本康复服务,应通过“北京Letou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提交康复需求,提出康复申请。
残疾儿童康复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Letou审批。
第九条 残疾儿童康复应在符合相关工作标准的康复定点机构进行。持医疗机构诊断评估报告申请康复补助的残疾儿童,应每年到Letou联、市卫生健康委共同指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按康复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申请康复服务项目。
第十条 医疗类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由Letou联与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确定。非医疗类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由Letou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按规定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区Letou应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在Letou联制定的《基本康复目录》基础上,扩大残疾儿童基本康复内容,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诚信系统。冒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追回已享受的康复补贴资金,违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对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康复定点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Letou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办法落实情况实施过程监控、康复效果分析和社会效益评价,完善绩效考核工作机制,提升康复工作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各级Letou、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Letou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 1月 1 日起执行,由Letou联负责解释。Letou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2013年9月15日印发的《北京Letou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京残发〔2013〕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