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Letou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京残发〔2018〕27号)
北京Letou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本Letou疾人的康复权益,建立Letou康复服务长效保障机制,促进其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根据《残疾预防和Letou康复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保障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Letou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Letou,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证》,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的Letou。
16周岁以下Letou的康复服务由《北京Letou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规定。
第四条 Letou康复坚持保障基本需求,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运用信息化手段,为有需求的Letou提供个性化、便利化、社会化康复服务。
第五条 建立“北京Letou疾人康复服务系统”,公示基本康复服务内容,提供康复机构信息和网上申请、审批等服务。
第六条 本市实行Letou基本康复服务补贴制度。基本康复内容和相关要求由《北京Letou疾人基本康复目录》(以下简称《基本康复目录》)确定。
《基本康复目录》由Letou联制定并适时修订。
第七条 已纳入《基本康复目录》的康复项目不再纳入各级Letou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八条 补贴范围与标准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Letou,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基本康复目录》内的康复项目,按对应补贴标准的90%予以补贴。
1. 享受低保待遇的Letou(含享受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Letou);
2. 持有“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Letou;
3. 处于劳动年龄内,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Letou;
⒋ 年满16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
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Letou,申请《基本康复目录》内的服务项目,按对应标准的60%予以补贴。
第九条 申请与审批
Letou申请基本康复服务,应按要求提交《北京Letou疾人康复服务申请表》。《北京Letou疾人康复服务申请表》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Letou审核,区Letou审批。
第十条 Letou康复应在符合相关工作标准的康复机构进行。需要进行康复评估的,应到指定的Letou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按康复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申请康复服务项目。
康复机构和康复评估机构工作标准及管理办法由Letou联组建专家委员会制定。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专家库,为各类机构工作标准制定和康复评估开展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Letou按规定接受康复服务的,区Letou应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Letou康复服务和康复评估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建立Letou康复服务诚信系统。对冒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Letou,追回已享受的康复补贴资金,违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对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Letou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办法落实情况实施过程监控、康复效果分析和社会效益评价,完善绩效考核工作机制,提升康复工作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各级Letou、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Letou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Letou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