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证管理办法(Letou发〔2017〕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证(以下简称Letou证)是认定Letou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Letou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Letou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Letou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Letou均可申领Letou证。
第四条 Letou证由中国Letou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Letou联合会印章(样式见附件1)。地方Letou负责发放和管理。视力Letou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Letou证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Letou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Letou证。
第五条 Letou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360121197011210013 4 3
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
18位公民身份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 1
听力残疾: 2
言语残疾: 3
肢体残疾: 4
智力残疾: 5
精神残疾: 6
多重残疾: 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 1
二级: 2
三级: 3
四级: 4
第六条 中国Letou、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省、市、县级Letou、卫生计生委做好残疾评定、Letou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计生委、Letou等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Letou备案。
第七条 县级Letou负责Letou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Letou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Letou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Letou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级Letou、地市级Letou做好Letou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Letou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第八条 申办Letou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件3)。
第九条 核发Letou证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Letou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Letou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Letou证和未成年人申请Letou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二)受理:县级Letou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指定机构对于申办Letou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四)审核、批准:县级Letou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Letou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Letou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Letou人口基础数据库。
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五)发放、存档:县级Letou将Letou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第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Letou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Letou。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上门开展残疾评定和办证服务。
第十二条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Letou疾人证的审核、批准由区(县)Letou负责。
第十三条 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具体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在Letou证备注栏中逐一注明。
第十四条 未成年Letou和智力Letou、精神Letou所持Letou证须填写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持证人像上未加盖批准Letou钢印或批准Letou栏未加盖公章的,Letou证无效。私自涂改的,Letou证作废。
第十六条 Letou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七条 办理Letou证不收取工本费。指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第十八条 Letou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九条 Letou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批准Letou免费换领,同时将原Letou证交回。发证Letou在新换领Letou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
第二十条 Letou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Letou,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Letou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Letou证在Letou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第二十一条 Letou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Letou免费换领。换领Letou证登记信息与原Letou证一致。
第二十二条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Letou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Letou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Letou证,并将Letou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Letou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Letou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Letou开具Letou证迁移证明,Letou户口迁出地县级Letou要及时将Letou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
Letou凭户口迁出地县级Letou转出的Letou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Letou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Letou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级Letou依据迁移证明,在Letou证备注栏中注明Letou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Letou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Letou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Letou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Letou可在Letou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第二十四条 Letou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Letou应及时将Letou证注销;Letou本人或智力、精神Letou及未成年Letou的监护人要求注销Letou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Letou可收回Letou证,并在Letou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Letou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Letou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五条 Letou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市级Letou申请重新评定,经地市级Letou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向省级Letou提出申请,由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 建立Letou证动态核查机制。批准Letou定期对Letou证进行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Letou证内容不符的,批准Letou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批准Letou可对其Letou证实施强制注销。
第二十七条 在Letou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Letou证的;
(三)刁难Letou、故意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Letou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Letou、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Letou、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经中国Letou批准开展第三代Letou证(智能化)试点的地方,可统一采用第三代Letou证(智能化),并在一定时期内延续证卡并用。第三代Letou证(智能化)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Letou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中国Letou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证样式(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证申请表(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略)